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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新脱俗的职场PUA——乐捐

发布时间:2023-03-10       来源: 网络       浏览量:252
近日,“女子入职时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”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。

据报道:近日,广东广州。女子称自己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的乐捐制度,立刻劝退了。谢女士称,找工作时有点心力交瘁,这家公司面试比较简单,问了几个常规问题就录用了。没想到在办理入职时,行政制度上写了满满一页乐捐制度,自己看了就立马跑路了。


从流出的图片可以看出,在具体乐捐细则中,该制度列明了14条“乐捐”细则,包括员工超过早餐用餐时间“乐捐”20元;上班期间穿着奇装异服、背心与拖鞋“乐捐”20元;工作时间外出禁止超过10-15分钟,违规者第一次严重警告,第二次“乐捐”100元,第三次“乐捐”500元等。
虽说,无规矩不成方圆,但是任何公司制度的底线,当以不僭越法理精神为前提。好好的慈善捐赠的“乐捐”,被用在企业巧立名目的罚款之上,这本身已经足够荒唐;更荒唐的是,入职之前还要强迫员工在这种“乐捐制度”上签名,不仅令人诧异,更是叫人愤懑。
企业管理,赏罚并济。倒不是说罚款是个动辄得咎的选择,而是罚则本身也要恪守自己的边界:一是不能简单粗暴的“一罚了之”,毕竟员工是“人”而非机器。即便从企业社会责任来说,罚款也应该是最后的、最坏的选择。二是罚款不能太任性,更不能跟着老板的感觉走。疑似违法的“乐捐”,虽然换了个文雅清新的称呼,却依然洋溢着职场PUA的老味道。
对此,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鸿向新京报记者表示:“有奖才有罚,如果公司设立了全勤奖或者其他形式的奖金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遵守规章制度,这种情况下,如果员工违反了,你可以扣除奖金,如果没有奖金,只有罚款,这就是违法的。”
周鸿说:“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,但规章制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。《劳动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。而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规定,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经济损失的赔偿,可从工资中扣除,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”

同时,对于该“乐捐”制度中“如有不执行者将在工资里面扣取该‘乐捐’款的两倍”的强制性规定,周鸿也表示,“这表明‘乐捐’不是自愿的,而是一种强制性罚款。个人捐款必须是出于自愿,以捐款名义实行强制性的克扣,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,并不合法”。

资料来源:红星新闻、新京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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