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11日,陕西省药监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,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组织生产,对企业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,处150万元罚款;对该公司常务副总,处以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处罚。
同时,对常务副总,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,质量受权人,生产负责人,库房管理员进行相应的处罚。
值得注意的是,处罚公示表显示,质量受权人、库管的收入比企业常务副总、企业负责人还高!
违法事实: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违反了《食品药品监管**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》(食药监药化监〔2014〕135号)第九条,《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》第六条,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(2010)第四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二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五十七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、第一百五十九条、第二百三十条、第二百五十条等条之规定。
食品药品监管**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
九、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,保证其产品质量,其日常监管由所在地省(区、市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。
自本文印发之日起,对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一律不予核发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和《药品GMP证书》,已核发的,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再重新**发证。
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
第六条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,如有变更,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中药提取物使用企业,并提交变更相关资料,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备案。
依据《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二项,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。
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
第十六条各省(区、市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采取责令整改、暂停生产使用该中药提取物等措施,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,同时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**在该中药提取物相关备案信息中记载并公示。
(一)备案资料与生产实际不一致的;
(二)中药提取物的生产不符合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(GMP)要求的;
(三)中药提取物的生产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;
(四)外购中药提取物冒充自主生产产品的;
(五)外购中药提取物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的;
(六)经查实,中成药出现的质量问题系由其使用的中药提取物引起的;
(七)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。
药品管理法
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,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药品生产企业、药品经营企业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;逾期不改正的,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、药品生产许可证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,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、药物临床试验,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,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。
对公司的处罚:
1、处150万元罚款;
2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。
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:
1、没收该公司常务副总陈××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从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10336.16元,并处所获收入38%共计41927.74元罚款,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。
2.没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陈××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从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所获收入共计84330.61元,并处所获收入22%共计18552.73元罚款。
3.没收该公司质量受权人石××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从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95414.34元。
4.没收该公司生产负责人刘××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从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79000.89元。
5.没收该公司库房管理员吴××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从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33148.5元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上面的处罚显示,期间所获收入排名由高至低分别是质量受权人、生产负责人、库房管理员、常务副总、企业负责人。质量受权人、库管的收入比企业高管还高!
转自:陕西省药监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