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月9日,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艾力斯)发布公告,公司收到仲裁通知,江苏复星作为申请人,请求裁决艾力斯(被申请人)支付推广服务费、律师费及返还保证金合计2929.06万元,同时赔偿损失2.26亿元,两者合计约2.55亿元。
此次纠纷的起源在于,艾力斯与江苏复星于2022年5月签订了《独家推广协议》,并随后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,由江苏复星在约定的区域内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“甲磺酸伏美替尼片”,艾力斯按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,首个合作周期在2026年12月结束。
彼时,艾力斯颇为看好复星医药的渠道优势。
“江苏复星在肿瘤创新药领域具有广阔的渠道覆盖,其团队目前在广阔市场已广泛覆盖150余个地级市及1200余个县域、1600余个销售终端。”艾力斯指出,“在公司自有营销团队对核心市场区域进行充分覆盖的基础上,本次合作对覆盖区域形成了有效补充,助力伏美替尼实现全渠道的商业覆盖,有利于伏美替尼在广阔市场区域充分释放商业化潜力。”
但就在2023年11月,艾力斯提前与复星医药解除了合作,理由是复星医药销售过程涉及违约行为,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这引发了复星医药的“不满”,由此有了开头的一幕:复星医药将艾力斯告上了法庭。
据仲裁请求,复星医药要求艾力斯支付的2.55亿元赔偿中,包括了推广服务费、律师费及返还保证金2929.06万元,以及基于合同继续履行情况下,2024年至2026年预计可能获得的推广服务费相关利益2.26亿元。
此次复星医药所提起的仲裁,对于艾力斯仍有较大的压力。
一方面,复星医药要求艾力斯支付赔偿金合计2.55亿元。但2023年艾力斯的归母净利润仅为6.44亿元。截至2024年1季度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19.20亿元。
另一方面,随着二者的解约,艾力斯需要通过自有营销团队持续推进甲磺酸伏美替尼片的销售,这或许也对其商业化能力提出了考验。
目前,仲裁案件仍在审理中,最终结果尚未可知。但不论结果如何,此次纠纷无疑将对两家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市场表现产生一定影响。同时,也引发了业界对于医药行业合作模式和风险管理的深入思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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